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中。诉讼发生前的证据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一般也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必要时法院才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保全的方法因证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行政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重新勘验现场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请详见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