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 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