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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系列十一 换个角度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陈雄志律师
案情:甲女与乙男于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同居生活,10月又在乙男老家举办了婚礼。2011年11月生育一女儿,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甲女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要求男方支付没有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审判:对甲女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在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后改为对其关于子女抚养的起诉,最终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甲女与乙男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生活,未补办结婚登记,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事实婚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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