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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强制力的依据不同,立法方式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强制方式不同。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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