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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基础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学是各门部门法的基础,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司法考试开始注重对于法学的基础理论的考察,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在最近几年有所上升,使得法理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大为提高。因此,法理学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3.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4.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5.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6.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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