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率低 违反法律受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09年4月,某区商务主管执法大队,对市场中的加盟连锁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中,对123家加盟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区的84家加盟企业均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业涉及餐饮、干洗、酒店等各个领域,某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尚未备案的企业,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提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实施起一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2008年已经下达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按照《条例》的要求,未按时及时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三个月内备案,并处1万元罚款。
1、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率不高,我国特许体系截止到2012年底就已经超过了5000个,但到目前为止,特许企业备案数为2390家,不到一半。具体情况如下:
(1)备案企业按经营范围统计,跨省企业,1880家,占备案企业比例为78.66%;省内企业,510家,占备案企业比例为 21.34% 。
(2)备案企业按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备案企业1946家,占备案企业的81.42%,商标已申报未获准注册的备案企业54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72% ;企业标志未申请商标注册的备案企业38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6.15%;拥有专利的备案企业2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37%;拥有已受理专利的备案企业2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13%;拥有专有技术的备案企业1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0.54%;拥有其他经营资源的备案企业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37%。
(3)备案企业按加盟店数量统计,加盟店数量超过500家的68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
2.85% ;加盟数量在301至500家之间的备案企5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6%;加盟店数量在201至300家之间5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 2.47%;加盟店数量在101至20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121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 5.06% ;加盟店数量在51至10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20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49%;加盟店数量在31至5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201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 8.41% ;加盟店数量在11至3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488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0.42%;加盟店数量小于10家的备案企业 119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50.04%。
(4)备案企业按行业统计,零售业875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6.61% ;餐饮业722 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0.21%;其他商业服务业35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4.64% ;居民服务业23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0.00% 教育培训业1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18% ;住宿业5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2%;中介服务业51家,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13%。
(5)备案企业按所属区域统计,北京市56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3.59%;上海市26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1.04% ;重庆市210 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78% ;广东省202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45%;浙江省167家,占被案企业的比例为6.98% ;四川省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48% ;福建省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48%;境外1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18% ;江苏省85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55% ;山东省6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89%;其他51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1.58%。
2、备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对《条例》不了解。虽然《条例》已经实施了近7年的时间了,但由于宣传不够,仍有一些企业对《条例》不了解,虽然有的企业具备备案条件,且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条例》要求进行备案。(2)有些企业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由于《条例》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更高,如“两店一年”、“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条件,不具备备案的条件。(3)少数原来具备备案条件,并且过去曾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自身或其他的原因,现在或以后不打算再从事特许经营的,没有申请备案。(4)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故意不履行备案义务。(5)商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执法不严,对没有备案的企业处罚得过少,过轻,是导致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忽视国家备案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3、为了提高备案率,加强国家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建议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采取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意义及不备案的法律后果,增强广大特许经营企业自觉备案的意识;加强执法力度,把《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不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让其不敢违法。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对未依法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三个月内备案,并处1万元罚款,选择了《条例》规定处罚数额的最低数。这反映了我国特许经营执法的一个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