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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中,职工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有何意义?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黄梓瀚律师
 
尽管单位具有商业秘密权,但职工也不是一无所有。职工对处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经验、技能可自由利用,包括第二职业和兼职。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常常表述为职工“个人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
    什么是职工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具体来说,是指任何职工通过劳动就能取得的普通技术和经营知识、经验、技能,其具体内容十分广泛,标准是应该处于或基本处于公知领域。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职工的知识、技能、经验与单位商业秘密的划分问题。原《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在实质上触及这一问题:“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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