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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调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王怀臣律师
                             2014年上调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平顶山市按照规定,自7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行政区域不同,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1400元、1250元、1100;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上调至13.5元、12元、10.5元,与此前相比,涨幅10%以上。
  根据规定,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宝丰县、郏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叶县、鲁山县为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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