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基本情况:
某公司是一家设立在中国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企业,而在中国受政策因素影响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因此采用股东借款方式进行项目融资8,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税务局查帐所对某公司进行印花税专项检查;税务局查帐所检查到上述合约,要求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补缴印花税。
案例分析: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要求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我们告知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不必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案情发展:
建议某公司与查帐的税务官员解释,答复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依法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以正式书面形式呈报税务局核定。
结论
基层税务局查帐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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