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贩卖毒品一案,本律师积极辩护,洪山法院仅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吴某贩卖毒品一案,本律师积极辩护,洪山法院仅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4日晚,吴某在洪山区广埠屯地铁站口向他人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采取强制措施送往洪山看守所关押。
2014年9月24日,吴某的父亲找到本律师,希望为其子辩护从轻处罚。第二日,本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在了解到本案基本情况并到检察院阅卷后,本律师积极向法院主审法官沟通本案,阐释该案的辩护意见。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当庭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10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审判员付俊宝书记员彭芳。为此,被告人离出看守所的时间仅两个月,本律师的辩护工作得到其家属的认可。
本律师辩护观点:吴某所贩卖的毒品系准备自己吸食,后由于侦查机关诱毒导致发案,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