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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什么?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110网律师
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其强调在中国境内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约束机动车主。若车主不购买交强险将会面临2倍交强险保费的行政处罚。交强险理赔原则是“一案一赔”、“分项理赔”,赔偿金额不累计,每次理赔最高限额为12.2万元。在机动车有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1万,医疗费最高理赔1万,财产损失理赔2000元,共计12.2万元;在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万,医疗费最高1000元,财产损失理赔100元。机动车有责任不因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而区别对待,只要是有责任即可获最高12.2万元的交强险理赔。需要提醒各位车主的是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购买不计免赔险,不然就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例免除赔偿,一般是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是免除20%责任、承担主要责任时免除15%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时免除10%,承担次要责任时免除5%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指出:被保险激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排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在于平摊社会风险,及时保障伤者权益,《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如下情形时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再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绝对不赔的情形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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