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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审感想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胡荣宾律师
据记者报道,2014年12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计开庭三天。检察机关指控周文斌受贿财物逾2300万,两次挪用公款共计5875万元。他曾是“中国最帅最年轻”的大学校长,主政南昌大学12年,终因受贿、挪用公款落马。
对于以上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在此,不作任何评论。但就目前此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远比这个要多的多。近两年以来,类似这样案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能是非常平常的,尤其是在这个“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年代。但从记者报道关于此次案件的几句话来分析——1、南昌大学原校长;2、受贿2300万元,挪用公款5875万元;3、曾是“中国最帅最年轻”的大学校长,主攻南昌大学12年;来言我们会看出很多的问题。
一、 关于以上第1、3个问题的感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大学教育显然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国人文化素质的提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在这里就不在谈及大学教育的重要性。但为何作为教书育人的大学里出现了大学校长贪污受贿的现状?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作为一名大学的校长,受过高等的教育,肯定为自己学生大谈特谈如何为人、处事的道理,但为何到了自己的身上就不灵了呢?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大学是目前反腐的重灾区,小到辅导员大到学校的校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在社会大学中出现这种情况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老师亦然,何况学生。
我觉得我们这位周校长主攻南昌大学12年,是其走向堕落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主要领导在其重要职务上任职十余年以上,可谓是盘根错节,关系不可谓之不广,人情世故不可谓之不深。加之,在个以职权论英雄的浮躁社会,谁又会,谁又敢,得罪一位顶头上司呢?因此,也就形成了校长的一言堂,这就为日后腐败埋下了种子。
二、 关于以上第2问题的感想。
受贿2300万元,挪用公款5875万元,单就目前贪官的犯罪数额而言,在老百姓眼里只是一些平常的数字,老百姓已经麻木了,因为比这些数字大的多了去了。但我们应考虑下关于受贿和挪用公款的性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就是说,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不存在问题,关键是钱的来源问题。
首先,受贿罪的钱的来源是体制以外的第三人,为谋求自己的利益,而向相应的工作人员行贿,钱来自“外部”。其次,挪用公款罪的钱是体制内钱,为满足相应人员的利益,而被相应人员“借用”的行为,钱来自“内部”,那么,问题就来了,来自外部的钱可能存在的是你情我愿的地下交易行为,不易让第三人知晓,监督难度有点大。但来自内部的钱呢?不言而喻,在这里不是存在监督的主体缺少的问题,而是,监督主体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得问题,监督主体是否健全的问题。在目前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官本位思想仍然存在,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在“一把手”作出出格的事情后,大部分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那么,监督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既然,内部监督存在诸多弊端,我们也引进了其他形式的监督,比如社会的舆论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的力量还是有缺陷的,他们无法深入到其内部,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加上内部与外部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公开也使外部监督疲软。这也就为腐败提供了舒适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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