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牛津词典》定义:“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
二、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网站通常的融资模式是 :项目创建者为项目筹资设定一个目标金额与筹资期限,对于筹资项目,众筹网站一般采取 All or Nothing 机制,即对筹资期限内完成融资目标的项目收取一定比例费用, 而未完成者则分文不取。
三、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从形式上看,目前国内众筹融资似乎同时满足了 “非法集资”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从实质上来说,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
一、本质目的完全不同,众筹融资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一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手段。
二、项目发起方与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出资方,均能认识并预见到,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支持者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项目资助、捐款,或是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
因众筹模式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筹资模式,其运行过程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上述只是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仅一线之差,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因此,为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取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进行项目备案,这将大大降低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风险。
文/楚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