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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陈雄志律师
 朱某(男)与陈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12年,朱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13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律师意见: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朱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陈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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