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是否可以“私了”?
2009年初,北京的一个农民工何某在一砖厂务工。2009年12月2日,在工作中被砖砸伤,经抢救,何某生存,但是留下一条腿的残疾。何某和砖厂经协商,签订了《救助协议书》,砖厂支付何某10000元补助金。后何某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何某丈夫工伤的认定结论。何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砖厂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5280元。
那么发生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在法律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和砖厂已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即使何某被认定为工伤,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看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前签订的还是之后签订的,如果在认定后签订的,说明双方均知道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通过双方协议,只要为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可以约定,有效。这是私权的处分权利。如果是在工伤认定前签署的,由于违反了国家对工伤认定的强制规定,则无效。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本案中是在工伤认定前签署的,应该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