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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息肉手术致眼神经损伤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4-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26日,刘某因“双侧鼻塞、呼吸不畅3年余”入住H医院处。入院查体:鼻中隔略偏曲,右侧下鼻道及左侧中鼻道可见息肉组织,呈荔枝样,表面光滑;咽部略充血;双眼睑无水肿,巩膜无明显黄染,角膜透明,结膜无充血,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诊断:鼻息肉。10月29日CT检查示:全副鼻窦及鼻腔软组织影,考虑慢性炎症伴息肉形成,伴右上颌窦囊肿。10月30日在全麻下行双侧鼻息肉摘除+双侧筛窦、额窦、上颌窦开放+右侧中鼻甲部分切除术。10月31日刘某右侧眼眶淤血水肿。11月1日刘某右侧眼眶水肿淤血,视力正常。11月2日病程录:口服强的松3粒/天。11月6日出院。    2012年11月15日,刘某至H医院门诊就诊,眼科检查:右眼视力0.5,右提睑力弱,瞳孔直径5mm,对光反射弱,眼底(-)。诊断:右动眼神经麻痹。予神经营养及眼膏等处理。11月23日眼眶CT示:右侧筛窦纸板部分骨质缺损,局部软组织增厚;视神经未见异常;视神经及眼外肌形态、密度未见异常。     2012年11月27日,刘某至W医院眼科就诊。眼科检查:右眼视力0.03,左眼视力1.0;右眼球向上、内、下活动稍受限,外展稍受限;瞳孔直径约6mm大小,对光反应消失。诊断:眼肌麻痹。当日,刘某再至该院神经内科就诊,诊断:右动眼神经外展麻痹。11月29日刘某至W医院行MRI检查示:双侧上颌窦及筛窦粘膜明显增厚,上颌窦内可见小团片状软组织信号灶。    2013年6月28日,刘某至K医院眼科检查:右眼裸眼视力0.2,左眼裸眼视力1.0。【专家评析】1、刘某因“双侧鼻塞、呼吸不畅3年余”于2012年10月26日至H医院处住院治疗。H医院诊断其为“鼻息肉”正确,行双侧鼻息肉摘除+双侧筛窦、颌窦、上颌窦开放+右侧中鼻甲部分切除术有指征。经治疗,刘某鼻塞、呼吸不畅症状明显改善,但同时出现右眼活动障碍、视力下降等不良后果;2、 刘某术后即发生右侧眼眶淤血水肿,后经H医院及其他医院检查,发现右侧眶纸板部分骨质缺损及球后软组织增厚,视力下降,诊断为右动眼神经不全麻痹。    H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过错:①术中操作不慎导致眼外肌肉组织损伤。鼻息肉手术部位邻近眼眶,周围神经、肌肉组织分布较多,手术操作应遵循谨慎、细致的原则,避免损伤邻近组织。根据送鉴的病史资料,刘某术前眼部检查无异常(“双眼睑无水肿,巩膜无明显黄染,角膜透明,结膜无充血,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也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术前存在视力下降。而术后短时间内即发生右眼损害临床表现,视力下降;影像学检查证实右侧眶纸板部分骨质缺损及球后软组织增厚,因手术操作不慎导致右眼眼外肌肉组织损伤因果关系明确;②术后对于右侧眼眶淤血水肿不够重视,未请眼科及时会诊及诊治。术后出现右眼眶淤血水肿应及时请眼科会诊,如能早期诊断,配合使用大剂量激素,可有效控制淤血水肿,对于神经、肌肉组织功能恢复非常必要。但H医院没有请眼科会诊,病史资料中既无会诊医嘱,也无会诊记录;医嘱中虽有激素使用,但剂量不足,治疗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直至11月15日才在H医院眼科门诊诊断“右动眼神经麻痹”。以上过错与刘某目前右眼活动障碍、斜视、视力下降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刘某目前右眼裸视视力0.2,达到二级视力低下,右眼外斜,眼球运动明显受限,瞳孔中度散大,光反应极迟钝,符合九级伤残标准;4、 鼻息肉手术操作范围邻近眼眶及周围神经、肌肉,手术本身有一定风险,H医院术前已给予告知。    综上所述,认定本起医疗纠纷属于对刘某人身的医疗损害;H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不慎及术后延误诊断治疗的医疗过错,与刘某右眼活动障碍、严重畸形、视力下降等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H医院对刘某残疾损害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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