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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委托律师,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13.97千克的王某得以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4-12-17    作者:易德祥律师
及时委托律师,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13.97千克的王某得以取保候审
    20141024日,杜某以肝脏不好打针开车会打瞌睡为由,邀约王某为其从云南安宁到保山开车,杜某以10000元的酬劳给王某。因王某系杜某认识多年的朋友,王某并没有问清楚杜某开车是干什么,开车到哪里。王某从老家到云南安宁与杜某相遇后,和杜某驾驶着杜某的车辆从安楚公路向滇西方向进发,王某当时也没有问清楚杜某想要到哪个地方,王某问的时候,杜某称不要多言,给你钱就行了。到了云南保山收费站外的一个地点时,杜某让王某在车上,自己和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交涉了近1分钟,杜某上车后,让王某开车向云南安宁的方向回来。路上两人轮换开车,离安宁近60公里的地方,杜某让王某调换,由杜某开车。到了安宁和平村高速公路收费站,杜某准备开车到安宁自己居住的地方。突然车前面出现了一辆警车,随即下来20多名警察,要求杜某打开车门,但杜某拒绝打开车门,突然间车内起了大火,王某用力才将车门冲开,刚出车门,就被警察抓获。杜某随即也被抓获,后其他警察经车内的火扑灭,从杜某车辆的后备箱内搜出可疑物质,经指认,杜某承认自己是毒品所有人,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海洛因,净重为13.97千克。杜某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就着火了,不是其点燃的。杜某及王某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该过程可以查看20141030日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栏目的节目名为“运毒被抓纵火 原来是要毁灭证据”。
     2014111日,王某的亲戚看到电视报道后,经过与易德祥律师联系后,便与王某的妻子取得联系,与2014112日早晨便到易德祥律师办公室,委托易德祥律师作为王某辩护人,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易德祥律师于当天下午便会见了王某,向王某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王某坚称自己不知道杜某让其开车到底干什么,也没有问杜某将车开到哪里,杜某平时干什么的不清楚,因为双方是认识10多年的朋友了,为了得到报酬,王某不问什么就从老家来安宁找杜某。至于车的后备箱里的物品,因杜某和他人交涉的时候,杜某让王某在车上,王某并没有看到什么。至于毒品海洛因也是在被抓获后,由警察告知的。通过了解案情,易德祥律师便向王某讲解了有关毒品的法律规定及现在从严处罚毒品犯罪的规定,并让王某坚定信心,如实回答自己知道的情况,对于自己不知道的、自己无关的,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心供述。经过和王某交谈,易德祥律师确定了将来的辩护思路。因此案案情重大,不能掉以轻心,易德祥律师于2014119日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再次告知王某千万不能做出违心供述。
     后易德祥律师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申请逮捕的过程中,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2014122日下班时分,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给王某的妻子打电话,经易德祥律师了解,是让王某的妻子缴纳保证金,因为王某的妻子在外地,暂时来不及,易德祥律师来不及吃饭,便到公安机关等候,同时核实确实取保候审,便通知王某的妻子从外地乘坐亲戚的车辆到公安机关接王某,直到晚上20点左右办案人员将王某从看守所带出,易德祥律师为王某垫付了3000元的保证金,办理完手续,取保候审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此时已经到了晚上21时,易德祥律师便在公安机关附近的商店购买了糕点(因为附近没有饭店)填饱肚子,同时给王某也购买了糕点及饮料,等王某的妻子来接王某。等王某的妻子到公安机关接王某时,已经是晚上2320分。后王某和妻子及亲戚开车回家后,易德祥律师才回到家中,到家中已经是凌晨020分,虽然辛苦了一些,但仍觉得非常兴奋,因为如此重大案件的王某被取保候审,顿时倦意全消。
在禁毒形势严峻、毒品犯罪从严处罚的当前,涉嫌特大运输毒品海洛因13.97千克的王某能成功取保候审,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但客观地讲,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对王某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坚定王某信心,让王某不要违心供述是非常关键的。王某虽然被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并非将来不予追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审判判处重刑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作为王某辩护人的易德祥律师,还将继续为王某提供辩护,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为王某争取不起诉,如果被起诉,也争取在法院审批阶段为王某进行无罪辩护,争取早日恢复王某真正的自由。
在易德祥律师代理的许多刑事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抱着一个极为愚蠢的心理:看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也就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可能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被拘留37天可能就出来了,如果被逮捕了再委托律师,如果没有被逮捕,委托律师的钱就白花了。在此,易德祥律师想向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醒: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刑事案件轻者使自己失去人生自由,重者像王某一样涉嫌极其严重的罪名,如果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如果等到37天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委托律师已经变得非常被动了,公安机关在报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整个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此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最基本的事实,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只不过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逮捕后的侦查工作也基本上是在重复在拘留期间的工作。笔者就代理过一个涉嫌受贿的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全是在逮捕之前形成的,逮捕之后没有增加任何证据材料,到一定的期限就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了。所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家属要委托律师,最好越快越好,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心理承受不了巨大的压力,可能会作出莫须有的供述,如果真是这样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当然委托律师需要有针对性,需要委托经验丰富、临危不乱、随机应变的律师,切忌病急乱投医,那个时候不但帮不了犯罪嫌疑人的忙,反而越帮越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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