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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要考点: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发布日期:2014-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引导、劝诱、挑动、促使群众实施某种行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要他人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以阻碍法律、法规实施为目的,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而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分裂国家或者倾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煽动民族分裂、地方割据或者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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