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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刘大卫律师
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上海市公安局沪东高校派出所:
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刘大卫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去现场了解纠纷起因及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亲属。对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起因和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就适用法律提供如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事实经过:
据刘某某向律师陈述:2014111日下午430分许,因工作中的小矛盾,刘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教训了一顿。事后,约当晚7时许,张某某纠结三四十人至刘某某宿舍,表面上要求讨说法,实为报复。刘某某在得知张某某纠结几十人在宿舍楼下,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威慑对方,刘某某随手将寝室桌上一把水果刀放入裤袋里。但并未想用该水果刀来伤害他人,目的也是给自己壮壮胆,毕竟对方纠结了几十人的队伍在楼下等候。事实也如此,因对方主动挑衅,且对方先动手打击刘某某等人。刘某某在被殴打过程中,虽将该水果刀拿出,但至始至终并未使用该水果刀主动伤害他人。在被多人打倒在地后,出于本能的反应,用手护着头部,手里拿着水果刀,但也未挥舞水果刀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所谓的受害人马全(张某某纠结中的一员)所受伤害,是否系该水果刀所致,均有待查清。事发后,张某某的表哥又多次要求刘某某一方出具高额的费用作为赔偿,刘某某一方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该事才得以暂时的平息。
二,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方面。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构成本罪必须要求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就本案而言,刘某某主观上并未有积极地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心理态度,也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此,刘某某并未有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态去追求伤害他人的心理态度。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要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第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就本案而言,首先,刘某某并未实施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被多人拳打脚踢打击倒地后,为求自保,本能地双手抱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更为严重的伤害。因对方多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且打击部位遍及全身,包括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对方的打击行为随时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一脚不慎,就可能造成当场殴打致死。在该种情况下,刘某某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被害人(刘某某)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且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但刘某某并未采取任何主动措施来保护自己,而是本能地、简单的双手抱头来保护自己不被进一步的伤害。在被打击的过程中,刘某某手中的水果刀并未主动挥舞伤害他人。被害人马全所受的伤害,可能是因用脚踢打刘某某头部时正好踢在刀口上所造成的。
退一万步来讲,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刘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自卫是很正常的、是符合常理的。即便刘某某挥动了手中的刀具,造成了受害人马全受伤,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被害人张某某受到的伤害必须是非法行为所致。就本案而言,刘某某并未实施非法伤害行为。而且至今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到底是怎么形成的还有待查清。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
三,对本案律师提出以下疑问,请公安机关給予重视:
1,公安机关对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马全的伤系刘某某的非法行为所致,希望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2,被害人马全的伤是否系本案中的水果刀所伤,希望公安机关提供伤口与该水果刀配对的相关鉴定结论給予支撑;同时还需证明该把水果刀系本案的凶器。
综上,希望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断,以便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和人生安全,实际上,刘某某也是被害人。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沪东高校派出所
刘某某的辩护人:刘大卫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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