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考点:法与政治
发布日期:2014-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靠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三、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其次,法如此对待国家权力因为其不可缺少:
(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制权力,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但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为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于:
(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因此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不能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
(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经常处于一种扩张或裁量的可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