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安装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注: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4.5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十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
5、《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气、消防、技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粤价[2007]105号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7、《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应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道路、绿化、有线电视等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商品房配套设施,包括防盗门、可视对讲系统、智能化系统、直饮水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
8、《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二)市区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建设,必须将管道燃气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进入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