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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某、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4-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13年4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王某、赵某与常某某欲到赵某的租住地XXX市XX办事处XX居委会一组185号吸食毒品麻古,因大门被反锁不能用钥匙开启,四人便大声叫门。住在186号的谢某某与王某某回家时见状,指责其声大吵人,双方因此争执而打斗。赵某某持折叠刀追打王某某,王某持剪刀与赵某一起围殴谢某某。赵某某持刀朝王某某乱捅,将王某某捅倒在地,随后又与王某将谢某某捅伤。王某某被捅伤后当场死亡,谢某某被其闻讯赶来的朋友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律师承办情况:案件发生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到王某羁押的看守所与其进行会见,从王某自身的辩解理由中发现了本案的诸多可疑点。经过分析,本辩护人第一时间将这些疑点向办案的公安机关进行反映,并向具体负责该案侦查的民警了解情况。由于案情重大,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步审查,依法将本案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移送管辖。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王某在侦查阶段向本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理由,梳理出几点辩护理由:1、在本案中王某系在家中受同案被告人赵某某邀约而前往案发地,并且他到那里去的目的是去赵某某碰头,然后和另外的两个朋友赵某及常某某一起准备前往赵某的出租屋内吸麻古,因此王某与其他几名被告人事前无伤害他人的通谋。2、由于事发突然,当事双方均系二十出头的小青年,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置,并且系谢某某先动手推搡王某后引发双方的打斗,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3、经过法医尸检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及全身多处造成心脏损伤,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从王某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及相关辩解看,他当时打斗时没有跟死者王某某打。王某某是在打斗开始后即与本案另一被告人赵某某追打到离最初发生打斗地点二十多米远的地方,直至最后被人捅伤倒地。因此,王某某的死亡与王某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4、综合本案的案情,王某在案件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5、王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其愿意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悔罪表显明显。
     本辩护人针对以上几点辩护意见同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行了多交的沟通,并交换了意见,并在开庭之前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经过开庭前充分的准备工作,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及出示的相关证据,本辩护人通过娴熟的发问技巧,当庭向几名被告人发问,获得了足以支持辩护观点的几点关键当庭陈述,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本辩护人充分结合当天的法庭审理情况,坚持原有的辩护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并向法庭当庭提交了长达五千多字的书面辩护词。
    在休庭后的时间,本辩护人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委托人的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地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由于委托人家庭条件不好,在具体赔偿死者提出的巨额经济赔偿款时,数次未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最终,在本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在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中,赔偿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王某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宣判情况: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陡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陡刑四年。本辩护人关于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采纳,并最终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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