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者买房买车,原配离婚后维权
一男子在婚姻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组建新家庭后为“第二任妻子”购房买车,原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三者归还购车款及房屋。近日,漳州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第三者应返还购车款27.87万元,涉案房屋若取得产权可以另案起诉。
1997年林梅与陈顺从福州到漳州创业,并在2005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后陈顺因与林梅不和分居。2009年,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陈顺在茶叶店结识翁某,并和翁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陈顺以自己和翁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出资51.2万元购买了一套新房,该房产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陈顺通过制售假证人员伪造了一本“结婚证”,与翁某生下一个女儿,同年,又出资27.87万元为翁某购买一辆奔驰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翁某名下。2014年5月,陈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随后,林梅向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顺赠与翁某房屋、轿车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翁某返还购车款;讼争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芗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案讼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陈顺和翁某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陈顺赠与翁某的标的物,应为购房款而非房屋。林梅主张的赠与标的物为房屋,与法院认定的赠与标的物购房款不相符,因此法院对林梅确认讼争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判令翁某返还购车款。林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判,依法维持原判。[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所赠款项属陈顺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该讼争钱款的赠与显然非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且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陈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因此受赠的翁某应当返还购车款。
林梅请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何不予支持?本案中,陈顺、翁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购买合同虽然成立,但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需在房屋产权登记后取得,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鉴于讼争房屋尚未办理登记,陈顺、翁某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陈顺赠与翁某的标的物应为购房款。经法院释明,林梅在审理期间所主张的赠与标的物为房屋,与法院查明的赠与标的物购房款不同。所以,法院对林梅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对于陈顺赠与翁某的涉案房屋的一半购房款,林梅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刘荫花许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