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建的房屋,可以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3年城市房地产税。
b.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可以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2年城市房地产税。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c.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d. 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暂免城市房地产税。
e.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f.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可以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