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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之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董作义律师

不久前,我的一个同事李某在下班途中去超市给孩子买袋面,可谁知在出超市后过马路时,与某逆行无牌照的车相撞,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认定脸上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这样的事情发生大家都是很惋惜的,李某家属认为此事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其所在单位却对此事不予认可,认为李某虽为下班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其下班途中绕道去超市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此李某的家人很是着急,后来经过再三挑选,来到了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律师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董作义律师在知道案情后,对“上下班途中”为他们做出了解释。不能仅从文字表面对“上下班途中”进行理解,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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