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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内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以及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三、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本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四、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申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办学场地要有消防证明;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一)和(二)1、4、5、6、7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应提交的材料与培训学校相同,并按学院设置标准申报。

 

五、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天(不含补正材料时间)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172533,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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