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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运输毒品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四川人。邹于2002年2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刑满释放;2011年5月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逮捕。2011年8月公安机关章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查明:2011年5月邹某得知杨某欲购买冰毒(甲基本丙胺),便出资人民币5万元委托杨某帮助其购买冰品200克。杨某购得冰毒后,送至邹某住处,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章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
江苏**律师事务所柏**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
难点:
根据公安机关查实的邹某涉嫌运输毒品冰毒200克,本案件量刑基准为无期徒刑,并且邹某多次前科,又系累犯,故不可能在无期以下量刑。
律师工作:
柏**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邹某,认为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此,辩护人提前将辩护观点书面提交给检察机关,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以邹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章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2013年1月苏州中级人民法以时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律规定:
《刑法》三百四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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