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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4-12-08    作者:江珍来律师

双倍工资是否要交税的问题探讨
江律师在代理一劳动纠纷案件中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司输了官司之后,到了执行阶段,公司为了报复劳动者,公司自己去税局缴纳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以法院判决的双倍工资差额为基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认为法院判决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我做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的代理意见:
在申请执行人Z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R管理有限公司双倍工资差额,提成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以双倍工资和提成费要缴纳税费,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已经交纳税费的相关票据的问题,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质疑:
1、(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该判决明确了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01999元、奖金35000元。
2、项目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申请人愿意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交纳税费。但是双倍工资差额已被司法界中公认不属于劳动报酬了,其性质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它不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力的等价补偿,意思即是,这部分赔偿数额不是因为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力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法律制裁了的,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这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3、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该条规定被收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里面,从这也当然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性质其实是一种法律责任,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罗列。
4、既然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应当交税的范畴,因此,依法不需要交税。至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同意,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却先斩后奏,自行乱交纳税款以报复申请人,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5、作为以宣传以及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标榜的广州R管理有限公司来说,在自己处理人事关系的时间中,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知法犯法且不思改正,还一而再再而三的做伪证,企图掩盖违法事实,这样的做法不仅仅会在咨询行业受到谴责,也会大大降低其自身在客户中的诚信和专业度。而申请人,却抱着一腔热血报效祖国,回到广州的海龟博士,竟会遇到如此待遇,是非常令人遗憾。申请人相信这种事在社会上一定会引起一定的反响?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无诚信,漠视法律,挑战执法人员的洞察力,欺负弱势劳动者的做法!
法院作为公正的司法机构,不应当明知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还被牵着鼻子走,如果这么简单明了的事实还放纵被执行人的一意孤行的话,申请人会不断申诉,必将维权到底!
此致
广州市Y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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