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普通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自诉刑事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后,视案情不同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自诉人的诉状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