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办登记程序(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申请
市场开办单位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开办市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上述(一)至(七)个文件。
二、受理
由受理人员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三、审查
由审查人员审查市场开办主体的合法性,提交的文件真实性,开办市场的可行性,并查看市场场地。然后在《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的“审查情况”栏内按用语规范填写所列内容,并签写符合开办条件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
(一)市场名称。市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称+商号+(交易)市场”组成。
1、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以上区域如“华南”、“华东”等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广东”、“粤东”等省级区域名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市级、县级区域名称的由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
2、未经上级批准,下级不得冠以上级区域名称。
(二)地址。地址应冠上区域名称,如“广州市体育西路18号”等字样,不应只写街道号数。
(三)上市商品范围。写大类(见附录一)。
(四)商品交易方式。按附录二填写。
(五)市场类型。按附录三填写。
(六)开办单位分类。按附录四填写。
四、审核
由市场股(科、处)长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五、审批
将市场申办文件材料送主管局长审批。
六、发布公告
经市场登记机关核准开办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七、其它
(一)证书打印:
1、市场登记证号码编码。市场登记证号的编码长度为10位,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市场类型标识码,后3位为同类型市场顺序码。
2、通知。准予开办的市场,发给《市场开办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凭通知书筹办市场。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发给《不准予开办市场通知书》。从受理到发出通知书,前后不超过30天。
3、领取《市场登记证》。准予开办的市场竣工后,市场开办单位凭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报告经市场股(科、处)审核后,发给《市场登记证》。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或变更:
市场开办单位获准开办市场或设立经营机构的,应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市场开办单位没有场地出租或类似经营项目的,不得对外签订市场场地招租合同,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