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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之法的规范作用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的对象: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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