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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必背:占有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4-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占有的消灭。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将物交付给他人、抛弃对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即归于消灭。
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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