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步骤1: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步骤2:一种选择是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
另一种选择是失票人直接向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注:虽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在法院审查立案期间,如果没有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即该笔款项有被提示承兑的风险。本律师建议最好同时进行。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向支付人挂失止付是一临时保全性措施,是保证款项的安全。如果失票人未在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日过后,银行会自动解除挂失止付,如果有人提示承兑,银行只做形式审查,只要形式审查通过,其可以支付该笔款项,银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自己挂失止付后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如果确定该笔款未被领走,可再次向支付人申请挂失止付。再按规定期限进行相关程序。
步骤3:人民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公司催告申请,决定受理(即立案)的,会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向支付人发出止付通知书,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
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如果仍支付,该行为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受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天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步骤4:在公示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都应注意,在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包括合法持有票据的证据,背书人背书的证明、向票据支付人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书等。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其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公示催告文本格式: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
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
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
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
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
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
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
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
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