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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孙新律师
      导读:一房二卖中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的履行,应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012年5月,经中介公司居间,宋某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由案外人臧某作为陈某的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和车辆作为担保物。后宋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陈某向宋某发出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8月,陈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齐某。齐某通过银行向陈某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对诉争房屋装修并已实际入住。
      宋某于2013年3月起诉陈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与宋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追加齐某为本案第三人。沈哲律师审核了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听取了齐某的陈述,向齐某详细的分析了本案案情并阐明法律适用问题。
      沈哲律师意见:依据法律规定,一房二卖中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的履行,应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本案中,陈某与宋某、齐某先后分别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有效合同,宋某、齐某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齐某依据有效合同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实际支付300万元购房款,按照上述原则,应优先履行陈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应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于充分采纳沈哲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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