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先行调解
发布日期:2014-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理前准备
1.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简易规定》第13条)
2.先行调解
《简易规定》第14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学员问:先行调解
《简易规定》第14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以上是讲义内容。
上述案件在普通程序中是否属于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对此没有详细说明,老师认为是属于的,即使适用普通程序,对于这样的案件,原则上也是先行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