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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江晓辉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诉朱某某离婚案,原告被告1980212在江西省都昌县荷溪人民公社登记结婚,自从2000年以来,被告就离开家庭外出,至今一直无法联系。婚生儿子已成年,被告对儿子与家庭多年不管不顾。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仅有夫妻名分,无夫妻感情,感情确实破裂、无法恢复。原告一直想解除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一直没有办法解除。在20137月原告找到本律师,诉说其难处。介入代理案件后,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到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开具了其下落不明的证明和相关证据等。法院经公告送达被告相关法律文书后,缺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离婚。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开始了其合法的全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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