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谭继伟交通肇事案[第696号]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争议焦点
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对被告人谭继伟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量刑?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谭继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4日被逮捕。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在垫江县渝巫路石岭收费亭前撞倒行人许武权,致其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驾车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继伟提出上诉称:(1)一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宜告缓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由重庆市垫江县城向新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小学路口处,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许武权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武权系外力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谭继伟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谭继伟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垫江县人民法院( 2007)垫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