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成功争取5岁女孩共同抚养权
快速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份额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感情破裂,无法协商离婚,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杨光焰。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
3、孩子共同抚养。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开庭两次,一次撤诉处理完当事人的诉讼离婚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份额,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分割问题。
双方对于争取子女抚养均存在诉讼风险,孩子过小女方有一定优势,男方居住条件以及抚养孩子的房产优势占有一定先机,而双方都非常疼爱孩子,同时现阶段孩子居住的男方父母住处,此处又是孩子今后学区所在,因此不能轻易离开,故此庄荣华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于孩子的关爱之情,通过庭审和庭下多方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调意见。
并且在庭审笔录中也已经载明:每月男方抚养10天,女方抚养20天,因此从抚养时间的角度上大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优势结果。
女方个人的数万元债权和部分股票,男方也不再主张。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生,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5年,公司职员,住本常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原告A与被告B共同抚养,C在各方生活期间,生活费由各自负担;C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产权由原告A、被告B各享有50%产权;
四、在各人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
南京婚姻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婚前财产协议书格式是:甲方:X X X
乙方:X X X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X X X市X X 区 X X X 路 X X X 号 X X 居民小区 X X 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