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律师】比较唐代婚姻和现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成为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是由。
现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较为严密,统治阶级对礼法的重视在唐律中得到很明显的体现。
(一)同姓不婚。同姓不婚见于早期文献的,如《礼记。曲礼》
:“娶妻不娶同姓”。《白虎通义。嫁娶》更从人伦的角度论证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同也”。在我国同姓不婚有着悠久的传统,唐代则首次将其引入律。《唐律疏议.户婚》“同姓为婚”条:“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并离之”。同姓不婚是从伦理和生理上考虑的,最早同姓的人几乎都有血缘关系,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姓氏来源也多样化,同姓未必有血缘关系,唐代立法者已经清楚的意识到了姓与血缘之间的现实联系,对此《唐律疏议。户婚律》作了解释,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同宗共姓者相互为婚。
(二)、亲属不婚。亲属不婚主要包括禁止尊卑亲属为婚和不得娶亲属妻妾。唐律规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为婚姻,及取同母异父姐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姐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三)、官民不婚。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等级制度和官员的威严,另一方面是保护百姓免受官员欺凌。唐律的规定是:“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四)、有妻不婚。唐律严格维护自西周以来礼所确认一夫一妻制,这是为了保障嫡庶有别,嫡长子继承权的原则得以维持。《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五)、违时不婚。违时不婚是指嫁娶在为父、母、丈夫及其期亲服丧期间或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进行的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