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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27    作者:闫宏律师
案情简介
小李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手机,价位很低,本来满心欢喜,货到后才发现竟是高仿产品,非常恼怒,因为网页上一再宣称绝对正品行货,于是联系网上店家要求退货,卖家却一副理直气壮的态度,“您这么点儿钱,能买什么啊?”,这让小李更加气愤。很想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钱,但网上购物,根本无从得知卖家的真实身份,故发律师函至淘宝网要求其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然而淘宝网却迟迟没有回复,无奈小李只能讲淘宝网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请,判决淘宝网返还货款。
律师观点
本案是网购维权的典型案例,虽然网购面对的是一个个虚拟的卖家,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谁、在哪、怎么联系上,但这决不意味着你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这是国家针对网络购销这一特殊领域的特别规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然而却能够使网络交易平台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也可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更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良性发展。但我认为值得一提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商家销售产品的目的也是营利,遇到过分低于市场价的产品,广大消费者不要认为巧遇便宜,而是应该清醒、理智,谨慎购买,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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