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农民工工伤维权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国香于2012年1月12日进入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页岩砖厂处从事出窑装车等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工资则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 2014年6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装车时从1米多高的位置摔下来,导致脑部严重损伤。事故发生之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谢淑良指派厂里会计开车将申请人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申请人入院后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弥漫性脑肿胀;左额颞顶叶脑挫裂伤;右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头皮血肿。由于申请人病情危重,医院方积极抢救,行多处开颅手术治疗,目前已花费医疗费用达21万元之巨,后期手术费等估计还需10万元左右。 2014年8月29日,因被申请人不愿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导致医院方停止了所有的积极治疗措施并停了申请人的用药,现申请人的病情又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 申请人家庭十分困难,已无力支付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后期医疗费,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且又不配合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使得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迟迟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索赔更是遥遥无期。 2014年9月初,申请人赵国香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我于2014年9月中旬向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赵国香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页岩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案于2014年11月13日下午3点开庭完毕,现裁决结果依法确认了赵国香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页岩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下是本律师代理此案的代理词:
赵国香诉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页岩砖厂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在申请人赵国香诉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页岩砖厂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中,受申请人赵国香的委托,由我担任她在本案中的仲裁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相关仲裁活动。本代理人除保留庭上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外,现针对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申请人方的证人王前波、王前涛、王倩、杨兵及杨昌祥均证实了申请人赵国香是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是在工作过程中摔倒致伤。
2、申请人提供的2012年-2014年6月期间的出库单原件是申
请人一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最好记录,上面有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签
字,可以很好证明申请人一家自2012年开始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
申请人的负责人在笔录中也是承认申请人一家均在他厂里做事,只是
他不承认是他喊过来的。
4、被申请人与王前波根本不存在承包关系,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与王前波之间的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就是一份法定必
备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其中关于工作范围、工资结算方式、工资发放时间等内容的约定均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内容。
(2)实际履行过程中,王前波与王前涛、申请人等人的工资水平是一样的,没有差额收入,更没有自负盈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性质。 (3)即便贵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王前波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是承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无效协议。
首先,该协议签订时间是2012年 月 日,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之后,被申请人与王前波并没有重新签订协议,也就是说2012年之后,王前波与被申请人也不再存在所谓的承包关系,而申请人是2014年6月26日发生的工伤事故,显然该协议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作为非煤矿矿山生产型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显然被申请人将相关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王前波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
二、即便贵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王前波存在承包事实,被申请人作为矿山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前文所述,即便贵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王前波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是承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与申请人也没有任何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无效协议。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根据被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九(网上参考资料),被申请人属于矿山企业。
2、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要进行页岩砖生产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能颁发给单位,不能颁发给个人,王前波作为个人不可能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故此,被申请人将相关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王前波是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仅被申请人与王前波之间所谓的“承包协议”无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20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阐述的裁判理由,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代理人认为,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一个弱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代理人:
年 月 日
长沙劳动律师何云恒简介: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已经代理或正在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近百件。主要涉及的热点问题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等。
已经代理或正在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梁某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劳动争议案;刘某与中联重科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差额补缴劳动争议纠纷案;韦某诉湖南某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梅某与长沙雨花区某私人诊所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劳动争议案;潘某、李某、张某与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梁某与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刘某与株洲某机械装备公司停工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王某、钟某与湖南某实业投资公司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陆某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争议纠纷案;余某与湖南某生物制药公司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生育津贴待遇劳动争议纠纷案;王某与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纠纷案;唐某、彭某、许某、金某等25人与长沙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纠纷案;聂某、李某、杨某与湖南某混凝土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争议案;张某与长沙某知名酒店社会保险补缴、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周末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