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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孙新律师
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    
  一、  对诉讼时效法院不主动介入原则: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诉讼时效主张期限限制: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三、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一)、自主救济中断行为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二)、启动法律程序中断行为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1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2、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六、部分主张权利溯及全部债权: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七、 义务人行为对诉讼时效影响: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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