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受害人工资/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X护理人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受害人向法院诉请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5—10年)。
4、交通费:交通费=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1、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8.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认定标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分十个伤残等级(1—10级),(1级100%-10级10%)每级递减10%;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8.4、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伤残等级(1级100%,11级的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100%,11级的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100%,11级的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100%--10%)×赔偿年限
18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100%--10%)×(18年-实际岁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100%--10%)×20年
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100%--10%)×(20年-增加的岁数)
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100%--10%)×5年
(注: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并非精神损害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本计算公式中残疾与死亡所导致的赔偿费用按实际情况择一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金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