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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彩礼案件有关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 原告:方晓艳 被告:赵庆旺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9年7月4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有性功能障碍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68000元,原告只认可彩礼60000元。 另外,被告及其父亲赵恩会为凑齐60000元的彩礼向马淑芬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有赵恩会、马淑芬及其爱人王宝明出庭证言为证。 被告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沃村有正房三间,偏房一间居住。被告从事二亩蔬菜的耕种,有劳动能力。 原告陈述被告患有淋病、前列腺炎、阳痿、性功能障碍等疾病,被告只认可其患有前列腺炎。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窝村民委员会开的证明一份,证明男方因给付女方彩礼生活困难,并因给付彩礼欠债30000元,其奶奶长期瘫痪在床,需要照顾。 【审理过程】 原告方晓艳与被告赵庆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长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晓艳、被告赵庆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天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方晓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4日举行婚礼,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男方有性功能障碍,原告陪同被告到医院治疗,被告还不积极配合,导致二人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成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赵庆旺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原告诉请的二三项。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彩礼68000元,要求用原告的婚前财产折抵彩礼1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价值3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4000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而分居至今已有近一年时间,庭审中双方又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所要求的返还60000元的彩礼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9年7月4日开始分居至今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是比较短暂,但这并无法改变原、被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对于被告所认为的原、被告双方二十天的生活并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故应该返还彩礼的主张,因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本院认为,在此案中,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的多少关键取决于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生活是否困难应该酌情考虑的因素有:1、给付人的收入情况;2、给付人有无住所;3、给付人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4、给付人的家庭生活情况;5、给付人是否因给付彩礼有举债的情形;6、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的生活水平;7、困难的其他情况。结合本案而言,被告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二亩蔬菜地的耕种,属于较为普通的经济收入阶层,被告有自己的住处,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尚可,除其自己认可的前列腺炎外,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其他疾病。从被告的陈述来看,其父母一共耕种四亩土地,也算普通的收入群体。被告有因为给付彩礼而借款30000元的情况。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状况来看,60000元的彩礼属于大额财产,对一个以耕种为生的家庭而言,会造成一定的家庭负担。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其生活困难的其他证据。综合以上七个影响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素,本院综合认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因其他判项不涉及焦点问题,故以下只列彩礼部分): 原告方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赵庆旺彩礼30000元。 【分歧意见】 极其短暂的婚后共同生活是否可以作为返还彩礼的酌情考量因素。被告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官点评】 虽然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确属短暂,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在情理上也有让人可以接受的地方。但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者不应再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之一。所以,本案中是否返还彩礼的依据集中于是否导致了被告的生活困难,而此点是一个十分抽象的问题。生活是否困难只有比较才有鉴别,而这种比较的对象也只能置于给付人所生活的区域民众。被告所生活的西青区辛口镇小沙窝村是一个以种植蔬果为生的村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不过10000元左右。被告从事着两亩地的蔬菜种植,60000元的彩礼就相当于被告六年的种植收入,而被告因为彩礼事宜又举债30000元,另外,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结婚的花费并不仅仅在固定于彩礼这一单项开支。所以,本院有理由相信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了被告生活困难。因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的数额又具体是多少呢?这又是一个完全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为了更好地突显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本案将影响返还彩礼的数额划分为七种因素并附以不同的权重系数。七种因素分别为:给付人的收入情况、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付人有无住所、给付人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给付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困难的其他情况。考虑是否给给付人造成了生活困难主要按照其本人的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断的标准。故承办人酌情将前两项因素分别配以30%和20%的权重系数,其他五项则分别配以10%的系数。再酌情判断给付人对应七项影响因素的具体情形,分别施以不同的比率。比率越高则说明给付人的境况越差,比率越低则说明给付人的境况越优。如被告的年纯收入大约在10000元,可以讲此收入数额相对偏低,故对其施以70%比率。给付的彩礼数额为60000元,相较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已属非常高,故对此项施以80%的比率。被告有实际住所,且为三间正房,一间偏房,住所状况尚可,故在此项上对返还彩礼不受任何影响。被告除自认的前列腺病外,并无其他疾病,有劳动能力,故在此项上酌情给予10%的系数。被告及其父母均以种地为生,且其奶奶尚瘫痪在床,其整个家庭情况属一般以下,故相应系数为70%。被告因给付彩礼而举债彩礼的一半,当施50%的系数。被告的其他困难情形没有,故此项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受影响。综上所述,列表为下: 影响因素 给付人的收入情况 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的生活水平 给付人有无住所 给付人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 给付人的家庭生活情况 给付人是否因给付彩礼有举债的情形 困难的其他情况 权重系数 30% 20% 10% 10% 10% 10% 10% 给付人的情况 70% 80% 0% 10% 70% 50% 0% 彩礼金额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相乘 12600 9600 0 600 4200 3000 0 合计 30000 实际上,上表中的影响因素、权利系数及给付人的情况所涉及到的依然是承办人的主观评定。但它相较于整体的酌情在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又有了新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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