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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一个真题这样说,“刑事案件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原审法院(县法院)重新审判过程中,经县检察院申请,原审法院(县法院)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县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仍发现证据不足的,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1、县检察院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2、如果这样做有法律依据的话,当事人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请求国家赔偿吗?谢谢。
  
  1.《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2.老师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国家予以赔偿,检察院撤回起诉显然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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