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超期 担保人可免责
借条超期 担保人可免责
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任某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解决了一起纠纷。
2008年5月1日,任某与朱某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朱某向任某借款5万元,半个月后还款。徐某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朱某即取得了5万元并又写了一张借条给任某。
借款到期后,朱某并未还款。2009年1月4日,朱某又向任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认所借任某5万元并承诺自2009年2月起每隔5天还1万元,直至还清。这次徐某未作为保证人,亦未签字。到2009年2月底朱某又未还款。2009年3月底,任某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同时由保证人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任某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任某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借款协议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任某与徐某又未有任何其他形式的约定,故按照担保法及解释的规定,徐某的担保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亦即原告任某必须在2008年11月15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徐某承担责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了此期限,则应免除保证人徐某的保证责任。此后,被告朱某与原告任某签的承诺书中,徐某并未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故应视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