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感情不和诉离婚,法院能支持丈夫索回彩礼的请求吗?
原告张丽(女)与被告李民(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被告李民曾给予原告张丽彩礼钱20000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张丽最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民却要求其返还结婚时收取的20000元彩礼。那么彩礼钱该不该返还呢?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张丽与被告李民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遂所以,不应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