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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限制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一,文义解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义解释集中在语言上。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比如说我们现在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为什么要规定那一条,当时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我捡到一个东西,我藏了五年,这该归我了吧,为什么《民法通则》不规定这些东西,那很多东西都要从历史角度来考虑。当然有些东西是从文化角度来进行考虑的,发现有很多制度在中国缺乏道德基础,比如拾金不昧,从物的效用角度上讲,最大限度利用物的价值的角度上,规定取得时效,捡到一分钱,藏到口袋里,过了二三天就是我的,但这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捡到东西大家都是很尴尬,又怕别人来找我,又不敢踏实用。
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
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一个立法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们的《立法法》稍微作了一些规定,一般认为现在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第二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第三个行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包括在它们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另一种情况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自己制定的一些东西也可以解释。这种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5.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一般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
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这题比较简单,除C项以外,别的均为无权解释。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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