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4月4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市看守所对因网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凶犯戈晓伟宣布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裁定驳回戈晓伟的上诉请求,维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戈晓伟死刑。
戈晓伟1982年9月出生,系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3月,戈晓伟在内蒙古上网时,认识了楚雄市的杨某,并与其网恋。同年11月,戈晓伟来到楚雄市与杨某见面后开始同居。2006年3月,二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戈晓伟便返回内蒙古老家。
同年6月28日,戈晓伟又从内蒙古再次来到楚雄市约见杨某,杨某均回避不见。戈晓伟便频频打电话、上网留言、骚扰、威胁杨某。7月2日杨某被迫约见戈晓伟。当日15时许,杨某带了五位朋友一起到楚雄市公安局门口与戈晓伟见面,见面后戈晓伟与杨某发生争吵和拉扯,后被朋友劝开。戈晓伟借口说有照片要归还杨某,便回到住处将事先购买的匕首藏在身上,返回到楚雄市鹿城小学附近,再次与杨某发生争吵和拉扯。当杨某的两位朋友上前劝阻时,戈晓伟突然拔出匕首乱刺,将其中一位刺死,另一位被刺成重伤,九级伤残。
2006年12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戈晓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65427.3元。
宣判后,被告人戈晓伟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目前,该案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