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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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